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报送保护规划审批文件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