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条尚未生效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相关要求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与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