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尚未生效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