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尚未生效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