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尚未生效

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