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文化惠民、心理疏导、慰问救助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促进各族群众交流合作和友爱互助,增进各民族之间的感情友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