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三十三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促进各民族青少年在交流过程中互相学习、互相了解、互相认同,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