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三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城乡建设、人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活动,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