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第二十九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推进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