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二章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第二十八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