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二章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第十八条尚未生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