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尚未生效每年九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