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每年九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