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尚未生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加强统筹安排,创新方式载体,丰富内容形式,培育、树立典型模范,扩大社会参与,巩固发展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良好局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