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尚未生效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动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结合村(居)民大会、节日节庆和社会服务等活动,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团结、共同进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