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