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尚未生效

有关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有内容重合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开展重复测评,相关结果可以相互采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