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纳入村规民约并制定相关措施,建立村组及社区监管责任制,对村组及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报告和处置火情,协助执法人员对违法焚烧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