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防治大气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农机部门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物旅游、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监督管理工作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