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