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