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举报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