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环保、农业、农机、公安、交通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