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益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