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机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进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食用菌基料化和工业原料化工作,提高综合利用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制定、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投资、土地、运输、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