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本市范围内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规格,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确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