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范围内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规格,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确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