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