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其他时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安全燃放的说明。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