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