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制定安全措施。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按照规定报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