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防火、防爆、泄压、防毒、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