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第四十八条有效引航机构对提出引航申请的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引航员,提供安全、高效的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引航。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