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第四十六条有效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航运金融保险、航运经纪、航运交易、海事海商法律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培养与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推动船舶管理、船舶供应、船舶维修、船舶检验、船舶技术咨询、船员管理以及船舶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航运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