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第四十五条有效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临港产业体系,加强港口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的规划统筹和功能配套,依托沿海港口资源引导产业向临港区域集聚,支持精品钢铁、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医疗康养等临港产业和物流业、港航服务业发展,培育跨境电商、海水综合利用、滨海旅游等产业,推动港口、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