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港口转型升级和资源整合,优化港口功能布局,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统筹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