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港口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便捷、智慧绿色、协同高效的原则,建设多功能、综合性、现代化大港,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