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港口管理,具体负责全省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组织协调港口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指导港口经营和基础设施管理。
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港口相关规划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协调推进港口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治船舶污染等行政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和边检等有关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港口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