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