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第三十七条有效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