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第三十八条有效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