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损坏或者发生航道回淤、骤淤以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维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