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港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完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支持研究船舶生物污垢处理技术,推动绿色港口建设。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港口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支持港口经营人应用太阳能、风能、氢能等新能源,更新改造港口作业机械等设施设备,建设风光储一体化设施和能碳管理平台,打造低碳零碳港口。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加强岸基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低碳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