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数据管理等部门,海事、海关和边检等有关机构以及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港口建设,加强与智慧海事、边检、海关协同,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打造数字化、智慧化港口示范场景。支持港口经营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技术合作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进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装卸、运输、仓储等环节的应用,建设智慧码头、智慧运营、智慧物流等平台,实现生产作业自动化、运营管理智能化、物流服务数智化,提升港口服务效能。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码头自动化控制、生产作业等重要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提升网络和数据安全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