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管廊和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加强港区内铁路、公路与干线铁路、公路有效衔接;优化港口物流枢纽和仓储设施布局,完善港区集疏运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