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在港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意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