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并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