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对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前,应当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并根据审查咨询报告、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