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