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

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