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资源利用评估,鼓励和支持港口经营人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