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第十九条有效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资源利用评估,鼓励和支持港口经营人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