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第二十一条有效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需要续期使用的,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岸线使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续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岸线原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