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第十三条有效港口规划经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